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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做了什么规定 |
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做了什么规定
一、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做了什么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重要的证明,具有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一定的证明力。诉宁网提醒您,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仅依据借条并不能够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原告举证责任提供哪些证据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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