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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催债:恶意逃避债务指哪些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27 阅读:90
恶意逃避债务指哪些

一、恶意逃避债务指哪些

债项规避,亦即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合谋行为,行为人故意采取各种手段,对自身所负有的债务进行无偿地处分,以达到规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行为,参照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制明确列举出以下具体表现形式:

1.弃权:债务人为躲避特定债务或债权,主动放弃自身所享有的债权,例如,放弃收取应得的款项等。

2.弃权担保: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主动放弃为自身债权提供的担保,例如,放弃对特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等。

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例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极低价格出售等。

4.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延长自身应承担的债务履行期限,以达到拖延还款之目的。

5.显失公平的交易: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以极其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转让自身财产,或以极高的价格从他人处受让财产。

6.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为帮助他人逃避债务,主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使自身的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若以上行为确实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债务人为实施此类行为,已向相对人明示或暗示其真实意图,那么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恶意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怎么认定

依照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方面的相关条款规定来看,若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规避或逃脱债务而建立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给那些债权人带来损害的情况发生以后,相关的债权人们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这样一种行为。

即便如此,就算是此背景下债务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以便于避免承当共同债务的责任,在此过程中仍旧无法得到法律制度的认可和支持。

在大多数情况下,责任仍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和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恶意逃避债务的几种情形

针对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通常情况有以下几种:首先是藏匿和转移财产,如将自己名下的房地产、汽车等重要资产不经过正当程序私自转交给其他人。其次,无偿或是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方式处置财产,从而导致本来能够偿还的债务无法得到偿还。再者就是虚构债务,通过虚构虚假的欠条或者借款合同来使原本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被侵蚀。还有就是主动放弃债务的权利,当别人欠你的钱已经到了还款期限时,你却选择不去追讨。此外,故意销毁或者篡改财务账簿、凭证等资料,以此来阻止债权人了解到他们的真实财产状况。最后,抽逃出资也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即在公司成立之后,将自己的投资资金撤出,使得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些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债务人的相关责任。

债项规避是故意逃债行为。民法典规定:弃权、弃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履行期、显失公平交易、为他人债务担保均属此行为。若损害债权人权益,且债务人明示意图,债权人可依法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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